引子
人格權禁令是《民法典》在人格權保護問題上頗有特色的一項制度設計,其在規(guī)范依據(jù)上對應的是《民法典》第997條:“民事主體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該制度旨在為公民提供更及時的救濟。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人格權禁令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匯予以匯編。
人格權禁令最顯著的功能特征是具有預防性
王琦、易永豪在《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4期《人格權禁令適用程序研究》一文中認為,人格權禁令的功能,是以強制力停止侵害人的損害行為,從而及時有效地保護人格權不受急迫的威脅所害。這是一種保護性的制度,其旨趣是力求在人格權尚未受損而成為不可挽回狀態(tài)之前便施下保護的鐵幕。相比于人格權的其他救濟形式,人格權禁令最顯著的功能特征是其具有預防性。不同于事后補救性質(zhì)的賠償損失的方式,預防性責任方式不是以金錢補救的方式讓權利的形態(tài)回復至圓滿,而是以強制力停止當下的危險和可能的危險,以使權利能夠始終保持現(xiàn)有的完滿狀態(tài)。在經(jīng)濟學理論中,事后的補償救濟和事前的預防救濟涉及的是一個交易的成交成本、執(zhí)行成本和賠償成本,當交易成本低而賠償成本高時,規(guī)則制定者更傾向于采取預防性救濟,這是為了便宜交易主體后續(xù)通過市場確定交易成本,但此時的執(zhí)行成本可能更高。因此,從經(jīng)濟理論角度出發(fā),人格權禁令也是在通過最低的制度成本挽回權利損失。
對人格權禁令進行程序規(guī)則續(xù)造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王超在《內(nèi)蒙古社會科學》2022年第6期《<民法典>中人格權禁令的程序法定位》一文中認為,《民法典》第997條只規(guī)定了人格權禁令申請權的權利主體、權利條件和權利內(nèi)容等實體規(guī)則,并沒有提及禁令的管轄、裁判、執(zhí)行和法律效力等程序性規(guī)則,使得人格權禁令的程序規(guī)則處于缺失狀態(tài)。由于程序規(guī)則的缺失,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同案不同審”的現(xiàn)象。由于規(guī)則不明,有的當事人直接越過人格權禁令制度,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申請行為保全,從而避開《民法典》第997條的適用。由此可見,程序規(guī)則的缺失不僅引發(fā)了“同案不同審”的現(xiàn)象,還會使當事人通過訴訟策略規(guī)避法律的適用。因此,對人格權禁令進行程序規(guī)則續(xù)造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突破以訴訟為核心的權利保護體系,構筑獨立的禁令程序
阮佳琪、胡建在《特區(qū)經(jīng)濟》2023年第1期《論人格權禁令的程序構建》一文中認為,我國以訴訟為核心展開的權利保護體系已經(jīng)不能充分實現(xiàn)部分權利保護所提出的特殊要求。這首先是由訴訟機制固有弊端導致。其一,普通訴訟程序?qū)秸x的保障必然會以犧牲部分效率來實現(xiàn),如何最大化兼顧公平與效率一直是程序法的主要研究方向,但從程序法角度出發(fā),始終不可能過于偏向?qū)嶓w權利,而是優(yōu)先保障程序正義;其二,訴訟在我國一直具有“高階化”特征,起訴門檻高、訴訟成本高、耗時長等問題,也阻攔了一部分試圖尋求權利保護的請求。雖有臨時性救濟措施性質(zhì),當事人申請后仍不得不繼續(xù)走完整個訴訟程序。人格權禁令的立法初衷是追求便捷以及預防性的權利保護路徑,便捷與預防這兩方面雖非等同,但相輔相成。人格權禁令制度程序研究中不應當將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過度割裂,必須考慮程序本身的最大利用效率。
克服人格權禁令“兩頭都不靠”程序困境的思路是清晰定位人格權禁令的具體應用場景
陳洪杰在《深圳社會科學》2023年第1期《及時的正義:人格權禁令的程序效力原理》一文中認為,人格權禁令的制度前提是行為人正在進行或即將實施的違法行為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的人格權利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需要通過司法層面的應急決策機制來解決當下迫在眉睫的權利救濟問題。從現(xiàn)有的權威規(guī)范解讀來看,人格權禁令在實體法層面的制度功能在邏輯上是作為一種非訟性質(zhì)的獨立程序,進而為民事主體排除或是避免人格權侵害提供及時有效的救濟手段。而從具體實踐來看,在人格權禁令預設的具體應用場景中分別存在著與訴前行為保全、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兩種程序應用場景之間的重合與交叉,但這一制度預設卻也導致人格權禁令在效力邏輯上出現(xiàn)“兩頭都不靠”的程序困境。在現(xiàn)有的制度框架下,人格權利益的權利救濟在時間維度上有兩個基本的邏輯面向:其一,對過去已經(jīng)現(xiàn)實發(fā)生的權利侵害進行事后的責任歸結;其二,面向未來排除正在進行或者即將實施的權利侵害。而基于權利救濟不同時間面向上的功能定位,司法機制在與之對接的流程設置和程序效力設定上所追求的價值取向也是不同的。有鑒于此,克服人格權禁令“兩頭都不靠”程序困境最為可能的思路則是清晰定位人格權禁令的具體應用場景,并在此基礎上設定與效力邏輯相匹配的程序邏輯,使之與既有的程序機制在人格權利益保護問題上形成功能互補,而不是簡單地參照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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